没落的王子 2010-1-23 13:14
回复 147楼 的帖子
:s_1:
又是哪国没PM呀.
奶奶的.
报名三国杀.
无处伸冤 2010-1-23 13:54
很久没有来总部坐坐了
看看老兄弟 喝杯茶
看看电影 哈哈爽
00liucheng 2010-1-23 14:19
[quote]原帖由 [i]ccloki[/i] 于 2010-1-23 14:07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5488372&ptid=2739814][img]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不要听蛋蛋乱说啊
这个三国杀,和那个三国杀完全是两码事啊 [/quote]
哦。是我搞错了。
我以为en的意思是那个三国杀。
这里的三国杀还要人教啊……很简单,去看下法官的规则就是了。
badjb 2010-1-23 17:23
回复 152楼 的帖子
我看到了,偶以后只对偶查过的楼,没看到被举报的奖励,以后出手一律10金:victory
zfw002 2010-1-23 17:59
同上,现在举报得金币太不好判断了,我都不知道怎么加,现在有个标准好点:lol:
liuyes5210 2010-1-23 20:03
:s_1: 本来就没钱,还犯规-50,这下穷大发了
zfw002 2010-1-23 23:29
厉害,佩服,可惜我甲组死的早,害我都想诈尸了,不讨论内容,等结束再说,居然被医生扎死了:mad:
白影子 2010-1-24 08:46
这要炸尸的都不是好人啊!:teeth
龙兄,冒似规则越来越严了。
阿龙 2010-1-24 08:56
[quote]原帖由 [i]122374536[/i] 于 2010-1-24 08:46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22/foru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5536498&ptid=2739814][img]http://67.220.92.22/foru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这要炸尸的都不是好人啊!:teeth
龙兄,冒似规则越来越严了。 [/quote]
嗯,规则越来越严谨。
关于规则问题,对现行的规则有什么问题。大家可以随时讨论。
entreesting 2010-1-24 12:28
回复 160楼 的帖子
我觉得小黑屋 不应该进太多人,个个人来报个名,然后一开始就投自己进小黑屋,
然后出来了发言几句,就几乎可以等着游戏结束了。
能不能第一晚同票的话,就大家都不能进黑屋,而不是一起进黑屋呢
皎洁的月亮 2010-1-24 12:35
我觉得在杀人夜发言,是不被允许的.
我也严格遵守法官的规章制度.
而龙哥在水水熊杀人夜上的留言,
却表示了允许的态度.
白天投票轮溺水,
在本不该发言的杀人夜发言却不计溺水,
为什么呢?
这样法官的查贴还有必要吗?
[quote]原帖由 [i]水水熊[/i] 于 2010-1-23 21:03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14/foru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5514709&ptid=2738223][img]http://67.220.92.14/foru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晕..我来迟了,天哪,,要扣分了,,
晕晕
我今天实在是太忙了! [/quote]
[table=90%][tr][td]版主留言
[tr][td]阿龙(2010-1-23 21:19):[color=black][b]这种情况不算溺水.下回注意.[/b][/color][/td][/tr][/table]
badjb 2010-1-24 13:15
回复 162楼 的帖子
为了更人性化一点,不久前已决定只要在法官宣布溺水前发言就不算溺水,但算杀人夜发言。
遗失的手杖 2010-1-24 15:22
:cry :cry 我被禁止访问了,QQ丢了,去悬赏区发了个帖子要个QQ,没看版规给喀嚓了:cry
entreesting 2010-1-24 15:30
回复 164楼 的帖子
你是谁来着?是杀友吗,不是的话你乱来这边发帖也是会被咔嚓的啊
皎洁的月亮 2010-1-24 16:58
[quote]原帖由 [i]badjb[/i] 于 2010-1-24 13:15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14/foru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5549272&ptid=2739814][img]http://67.220.92.14/foru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为了更人性化一点,不久前已决定只要在法官宣布溺水前发言就不算溺水,但算杀人夜发言。 [/quote]
早说嘛,我一向最讨厌人家溺水的,
不过就是多了一个规则的漏洞而已嘛.
badjb 2010-1-24 17:02
回复 166楼 的帖子
主要考虑到就差那几分钟的兄弟:lol: